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姜德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方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淳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德发与被执行人方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德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兴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方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方兴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兴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兴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方兴生下落及财产情况委托居住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兴生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及有价证券等信息,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兴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方兴生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方兴生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方兴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姜德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兴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陈建福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