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北京市北斗鼎名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北斗鼎名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张永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景明与被告张永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景明于2018年5月15日以原告的起诉存在程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景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4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90.24元,由原告郭景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