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艳诉被告张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艳、被告张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款29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汝南经营美缝生意。2020年开始,原告从被告处承揽了部分美缝工程。工程结束后,2021年1月27日,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款12600元。之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9120元以及原告自愿扣除500元,下余款298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张毅至今没有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张毅辩称:12600元是原告单方面报的价款,被告并不认同,后续被告给了原告6300元,然后被告按照原告所干工程面积计算,扣除原告多量的面积以及不属于被告负责的万和业主这部分,实际尚欠原告2820元,被告将2820元已支付给原告,已经不欠原告工程款。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和要求做美缝,被告负责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报酬。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原告自认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300元外再支付2600元双方就两清,并自愿从2600元中再扣除500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之后被告又支付原告820元,下余款1280元被告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全部履行支付原告价款的义务,其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款1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毅支付原告王大艳款1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大艳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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