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隆平高科红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少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巧与被执行人李少康离婚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少康的存款、收入82,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李少康负担本案执行费1,1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