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安林高速与107国道交叉口南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陈继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豪,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水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勇,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63元,减半收取计19031.50元,由原告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