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亚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韩秀莲,女,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
被告:石永和,男,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亚军与被告韩秀莲、石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亚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