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江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明珍申请执行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8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380.2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6.5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48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斌名下有一处房产登记信息,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至2024年8月17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执行情况暨约谈通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9126.7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