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赵建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赵振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张海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刘攀,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董青,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被执行人:赵小扣,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风、赵振国、张海琴、刘攀、董青、赵小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建风、赵振国、张海琴、刘攀、董青、赵小扣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52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风、赵振国、张海琴、刘攀、董青、赵小扣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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