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审理经过 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向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向龙及其辩护人熊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向龙与丰某严、吴某杰均存在债务纠纷。为了迫使二人清偿债务,朱向龙多次采用上门纠缠及丢酒瓶、喷油漆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某日,朱向龙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七巷2号丰某严家门口喷油漆。

二、2019年3月至4月间,朱向龙2次上门要求丰某严及其母亲吴某新偿还债务,并威胁恐吓丰某严及家人。2019年5月24日17时许,朱向龙再次来到丰某严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北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批评制止,朱向龙承诺将利用合法手段追偿债务后便离去。2019年10月24日,朱向龙又再次上门要求丰某严的母亲吴某新偿还债务,并威胁恐吓吴某新。

三、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朱向龙来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17号吴某杰家要求吴某杰偿还债务,因吴某杰不在家,朱向龙让吴某杰的奶奶林某兰转告吴某杰,并拿出手机将大门和门牌号拍照。

四、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朱向龙来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17号吴某杰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处写着“病重求还钱”的字样,并在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玻璃瓶往大门口丢掷。

五、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朱向龙来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7巷2号丰某严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口地板处写字病重求还钱”的字样。

被告人朱向龙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向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朱向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借条、接处警登记表;2.证人林某兰、吴某新、朱某君的证言;3.被害人丰某严、吴某杰的陈述;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朱向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朱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未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受害人丰某严有过错,一开始丰某严用其他名字向朱向龙借款,朱向龙也曾报警求助无果后才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3.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情节,建议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向龙与丰某严、吴某杰均存在债务纠纷。为了迫使二人清偿债务,朱向龙多次上门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讨债,并采用丢酒瓶、喷油漆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某日,朱向龙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七巷2号丰某严家门口喷油漆。

二、2019年3月至4月间,朱向龙2次上门要求丰某严及其母亲吴某新偿还债务。2019年5月24日17时许,朱向龙再次来到丰某严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北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批评制止,朱向龙承诺将利用合法手段追偿债务后便离去。2019年10月24日,朱向龙又再次上门要求丰某严的母亲吴某新偿还债务,并威胁恐吓吴某新。

三、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朱向龙来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17号吴某杰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处喷写“病重求还钱”的字样,并在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玻璃瓶往大门口丢掷。

四、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朱向龙来到陵水县椰林镇XXX路7巷2号丰某严家门口处,使用红色喷漆在大门口地板处喷写“病重求还钱”的字样。

另查明,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向龙因债务纠纷与他人互殴,被陵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向龙为索要债务,多次恐吓他人,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不予改正,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向龙实施恐吓他人的手段及危害程度,不适宜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朱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海燕

审 判 员 许义祥

审 判 员 黄 煜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娟娟

书 记 员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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