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刘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刘伶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跃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超与被告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延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超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原告刘艳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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