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显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巴且阿伟,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兵诉被告巴且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显兵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麦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