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守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战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社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谷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王留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83308。 法定代表人:彭传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守信、李战友、李社教、李合斌、谷纪国与被申请人王留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746号的裁定:一、冻结第三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2,999.8元(第三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王留锁的工程款);二、查封担保人白秀景名下的豫C×××××大众小型轿车。实际冻结青联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76×××63账户内存款52,999.8元(轮候),查封白秀景名下豫C×××××大众小型轿车。李守信、李战友、李社教、李合斌、谷纪国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第三人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76×××63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白秀景名下豫C×××××大众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丹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