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俞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成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白银市人,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 第三人:杨学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俞鹏与被告高成栋及第三人杨学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俞鹏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宝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