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邬薇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玲,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竺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邬薇娜为与被告竺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邬薇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竺良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变更诉请判令:1.被告竺良斌即时归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支付以39000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竺良斌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20日,被告竺良斌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仅归还11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凭证一份、支付宝凭证七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竺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邬薇娜借款39000元及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3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被告竺良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