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武汉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
审理经过
原告贺**江与被告武汉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扣除相应审限。2021年7月19日,原告贺**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776.17元,由原告贺**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