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麦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保全人姚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麦某与被保全人姚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姚某名下银行存36873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姚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姚某名下银行存款36873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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