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刘富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乐,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清徐县正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清源镇西范庄村吴村道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高山,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长春支公司)与被告清徐县正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太平洋长春支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清徐县正源洗煤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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