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婀倩(实习),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浩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彬诉被告王浩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振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承租原告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征地补偿款108215元(即216430.17的50%)归原告享有;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彬于2021年4月30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李玲、李继军、李亚阁尚不能确定是否参加诉讼,本案缺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振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退还原告李振彬,保全费1061元,由原告李振彬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继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