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钟某2,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系被告彭某某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1与被告彭某某、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1与被告彭某某、钟某2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钟某1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1与被告彭某某、钟某2在庭外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无需再开庭审理。现原告钟某1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昌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