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MM2E7W。负责人:朱新星,系公司区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被告:柯函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柯函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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