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莲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莲珍与被告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莲珍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莲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莲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刘莲珍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瓮立臣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