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许景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景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许景远在中国农业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1.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