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41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 法定代表人:付铁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逄赫然,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逄赫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莹 书 记 员 张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