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阿某甲,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申请人:阿某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阿某甲,阿某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后,于2021年6月8日发出(2021)新2922的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阿某甲,阿某乙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阿某甲,阿某乙对支付令申请异议称自己与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早已结束,并提供相关证据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新2922的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67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