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志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耐斯儿美容中心,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3号楼2203。
经营者:安静。
审理经过
原告金志腾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耐斯儿美容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金志腾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耐斯儿美容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志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志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