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丹、崔嘉慧(实习),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朱兴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昌跃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6937165N。
法定代表人:朱兴伟。
审理经过
李刚与昌跃锋、朱兴伟、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居间合同”系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朱兴伟个人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初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故对于申请人保全朱兴伟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人尚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昌跃锋、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对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昌跃锋、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兴伟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李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