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李红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矫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2021年4月2日死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向国、李红燕诉被告矫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矫相富于2021年4月2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矫相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现无法确认矫相富是否有遗产以及是否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无法确认继续参加诉讼的被告,客观上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向国、李红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退还原告丁向国、李红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