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金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FDGYO2,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街道迟家庄村巨洋路与米山路路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黄益剑银行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宪权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