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续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2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9年4月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9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湘乡市**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湘乡市**局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湘乡市**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湘乡市**局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续前、谢雄犯抢劫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以湘乡检二部刑变诉[202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二被告人变更起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裁定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于同日与同案犯黄元建抢劫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和黄元建商议后,由谢雄准备了5000元费用交给黄元建统一开支,由谢雄驾车一起去长沙玩。到长沙后,黄元建提议抢劫按摩女。被告人谢续前和黄元建分别以外出包夜为名将被害人余某、舒某带上车后,由谢雄开车一起返回。途中,黄元建自称其三人均是警察并拿出一根假警棒威胁、恐吓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余某、舒某交出身上现金各400元及手机一台,并说出手机密码。到达湘乡市棋梓镇后,黄元建拿被害人手机微信在棋梓镇步步高超市、学中商店等地购得和天下香烟二条、和气生财香烟一条、香烟一包、奶茶一瓶,并套取现金3600元。以上共计套取被害人6139元,其中被害人舒某5239元,被害人余某×××00元。后被害人舒某乘机逃跑,余某随后被放下车。

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手机价值4158元。合计抢得赃款和财物价值11097元,其中被害人舒某被抢财物价值6179元,被害人余某被抢财物价值4918元。

作案后,黄元建把两台手机销赃得款3200元,被告人谢雄将三条香烟销赃得赃款2000元,加上抢得的现金4400元,共计9600元。黄元建分得赃款1600元,被告人谢续前分赃得款1400元,余款列抵费用5000元外,被告人谢雄分得赃款1600元。5000元费用应由被告人谢续前、谢雄与黄元建平均分担。被抢款物11097元应由三被告人负责退赔,其中,谢续前应退赔3566元,谢雄、黄元建各应退赔3766元。被告人谢续前协助**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该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续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续前协助**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续前、谢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和黄元建商议后,由被告人谢雄准备了5000元费用交给黄元建作为统一开支,由被告人谢雄驾驶其车一起去长沙玩。到长沙后,黄元建提议抢劫按摩女。被告人谢续前和黄元建分别以外出包夜为名将被害人余某、舒某带上车后,由被告人谢雄开车返回。途中,黄元建自称其三人均是警察并拿出一根假警棒威胁、恐吓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余某交出现金400元及其苹果手机,迫使被害人舒某交出400元现金及其Vivo手机,并获取二被害人的手机密码。到达湘乡市棋梓镇后,黄元建拿被害人手机微信在棋梓镇步步高超市、学中商店等地购得和天下香烟二条、和气生财香烟一条、香烟一包、奶茶一瓶,并套取现金3600元。以上共计套取被害人6139元,其中被害人舒某5239元,被害人余某×××00元。后被害人舒某乘机逃跑,余某随后被放下车。

作案后,黄元建将两台手机销赃得款3200元,被告人谢雄将三条香烟销赃得赃款2000元,加之抢得的现金4400元,共计9600元。黄元建分得赃款1600元,被告人谢续前分赃得款1400元,余款列抵统一开支5000元外,被告人谢雄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续前协助**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案犯黄元建向本院预交赔偿款3766元。

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两台手机价值4158元。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和黄元建合计抢得财物价值11097元,其中被害人舒某被抢财物价值6179元,被害人余某被抢财物价值4918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及被告人谢续前协助**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的事实。

(3)被害人余某、舒某被抢手机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其微信转账的事实。

(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谢续前的前科情况;释放证明,证明谢续前于2017年9月30日减刑释放。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黄元建持手机在学中商店购物并提现现金的事实。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元建持手机在棋梓镇步步高超市购物并提取现金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其被谢续前、谢雄等人抢劫财物,其手机价值4600元,被抢的现金400元,手机微信×××00多元。

(2)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明其被谢续前、谢雄等人抢劫财物,其手机3499元,被抢的现金400元,手机微信×××00多元。

4.辨认笔录,证明谢续前、谢雄均系上述作案人员之一。

5.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口的照片,证明案发地和被告人出现在监控口的情况等。

6.鉴定意见,证明被抢的苹果手机价值3618元,被抢的Vivo手机价值540元。

7.被告人的供述

二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经商议后,由被告人谢雄提供资金和车辆去一起长沙,被告人谢续前与黄元建骗取被害人余某、舒某上车后,冒充军警持假警棒进行抢劫,之后各自分赃等事实。被告人谢续前分赃1400元,被告人谢雄分赃1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续前、谢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谢续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续前犯罪后协助**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除同案犯黄元建退赔3766元外,二被告人对二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应予退赔,其违法所得用于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续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谢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由被告人谢续前、谢雄退赔被害人余某、舒某的经济损失七千三百三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