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滕某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秀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滕某丽存款人民币3628.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