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晴晴,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程圩村村部对面正袁路西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412003280149830。 法定代表人:吴有怀,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肖庆东与被告阜阳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肖庆东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庆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庆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庆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4372号 原告:肖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晴晴,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程圩村村部对面正袁路西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412003280149830。 法定代表人:吴有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肖庆东与被告阜阳景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肖庆东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庆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庆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庆东负担。 审判员 陈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