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美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电力公司职工,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民,湖南原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彭春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丁海洲,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电力公司职工,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美清与被执行人彭春留、丁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美清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彭春留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美清借款501866元及2013年7月之后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尚欠本金5018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8‰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丁海洲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彭春留负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申请执行费10397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海洲在湖南桑植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丁海洲在湖南桑植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8101××××5843账户内存款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