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大垅乡镇北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332833500Q。
法定代表人:刘立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贤东混凝土用添加剂销售部,经营场所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流源村西华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MA39LPMP8C。
经营者:夏智友。
被告:夏智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址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流源村西华组*号。
被告:华文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址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贤东混凝土用添加剂销售部、夏智友、华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江西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四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贤东混凝土用添加剂销售部、夏智友、华文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