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秀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史俊燕,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史俊霞,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垦利县。 申请执行人:史建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584540261B,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泉路518号清馨园玉清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刘开法,该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91民初110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2320.00元(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琪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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