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营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李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营营与被申请人李桂珍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赵营营称,申请人的弟弟赵思源,****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2020年其母亲李桂珍与其父亲赵孟国发生争吵,李桂珍持刀捅伤赵孟国致死,李桂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1)鲁172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桂珍已经无法对赵思源履行监护职责,赵思源的监护人处于空缺状态。赵思源年龄较小、尚在读小学,目前一直跟随申请人赵营营生活,生活、学习、医疗等所有问题均依靠赵营营照顾帮助和资助来解决。为确保未成年人赵思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申请法院判决赵思源的法定监护人由李桂珍变更为赵营营。 支持起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于李桂珍服刑、赵孟国死亡,使赵思源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经赵营营申请,支持赵营营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切实维护赵思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监护人赵思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7252008××××××××,住郓城县。其母亲李桂珍因杀害了其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刑罚,作为赵思源的唯一监护人不能行使监护职责。其家庭成员中有赵思源的姐姐赵营营、哥哥赵全亮,均为成年人。自李桂珍被羁押后,赵思源跟随赵营营生活,受其照管,愿意由赵营营作为其监护人。赵全亮也同意由其姐姐赵营营作为其弟赵思源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赵营营的陈述,被监护人赵思源的书面意见,户籍登记卡,(2021)鲁172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赵全亮的书面意见,于楼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指导、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有监护能力时,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不可缺失监护人。未成年人赵思源的监护人李桂珍因被监禁已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赵思源的姐姐赵营营有监护能力,并已实际照管其生活,确定赵营营为监护人有利于维护赵思源的未成年人权益。因此,赵营营申请将赵思源的监护人由李桂珍变更为赵营营,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思源的监护人由李桂珍变更为赵营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庆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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