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润泽,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陈峰,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润泽与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润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润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峰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月8日找到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经济周转。由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并按手印加以确认,用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陈峰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月8日,被告陈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润泽人民币(大写)叁万元¥30000元,借期3月……”。同日,原告张润泽分三次向陈峰转账3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润泽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原件、转款明细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被告陈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润泽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陈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