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新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毕业,务工,住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8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新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新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3日晚至4日中午,被告人罗新良三次用餐时都饮了酒。2021年3月4日16时许,罗新良驾驶湘BZ××××三轮摩托车从攸州工业园星都物流拖货出来,沿商业路由西往东行驶,16时20分许行至株洲市生物工程中专学校附近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新良跟随救护车到医院救治伤员,配合随后赶到的交警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到医院抽血备检。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72ml/100ml,经鉴定,罗新良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
2021年4月3日,罗新良与周某达成调解,罗新良除支付医疗费外,另赔偿周某损失16800元,取得了周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新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新良主动向公某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新良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新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抽血照片、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证人周某、罗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新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新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新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新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新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