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崇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9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崇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强制执行内容:缴纳违法所得6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于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