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扶纪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王秀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郭焕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秀莲之子。 被执行人:郭焕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秀莲之子。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扶纪田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冷水江法院)(2021)湘1381执1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扶纪田与被告王秀莲、郭焕聪、郭焕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冷水江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13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登记在郭付华名下的不动产有:1.位于冷水江市××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号;2.位于布溪办事处布溪居委会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号。该案审理过程中,郭付华的近亲属王秀莲、郭焕聪、郭焕章分别向冷水江法院递交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上述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民事判决主文内容:限被告王秀莲、郭焕章、郭焕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实际继承的郭付华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款1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王秀莲、郭焕聪、郭焕章共同承担。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扶纪田以被告未按生效文书判决履行为由,向冷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冷水江法院认为,该院(2020)湘13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文书主文中未确定三被告应当偿还的具体金额,执行标的不明确。遂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扶纪田的执行申请。 扶纪田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王秀莲、郭焕聪、郭焕章只是口头表示放弃继承郭付华的遗产,但事实上述上述三人一直在郭付华的产权证号为××号、××号等二处房产中居住生活,未将该房产交给遗产管理人施茶居委会用于清偿债务,实际上行使了继承权。请求撤销冷水江法院(2021)湘1381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并责令冷水江法院对郭付华的产权证号为××号、××号等二处房产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关郭付华名下产权证号为××号、××号房产遗产能否用于执行偿还郭付华生前债务等事项需要冷水江法院重新审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妥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1执13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华 审判员  曾 兴 审判员  张菖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李一 书记员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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