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某某。 原告:米某某1。 被告:妥某某。 被告:米某某。 被告:妥某某1。 被告:毛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米某某、米某某1诉被告妥某某、米某某、妥某某1、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撤回对毛某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