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文强,住平泉县.

被告:林英杰,工作单位:平泉县党坝镇政府.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强与被告林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英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孙文强撤回对被告林英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瑞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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