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玉树市XX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玉树市XX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通知。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军乃杰 审判员 拉日措 人民陪审员 才项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克却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