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玉树市XX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玉树市XX劳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通知。原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军乃杰 审判员    拉日措 人民陪审员    才项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克却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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