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畅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1号院1号办公楼4层4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贾长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省畅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915号裁决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为;(2017)豫01执1020号。2021年3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豫01执监107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4月16日、6月15日、7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询本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郑国用(2003)字第0678号,系轮候查封;3、2021年5月1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8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3804312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2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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