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赵海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住河南省南阳市方
城县券桥乡券桥村23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赵海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海权在中原银行6224217777002743153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5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