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政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韦昌金,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 负责人:黄凯英,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周章正,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政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韦昌金及第三人周章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政辉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政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杨政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荣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夏雪 书记员杨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