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袁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德贵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1772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03执4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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