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70070614978X6。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
被执行人:杨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杨公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张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升、杨公银、张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升、杨公银、张安荣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72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