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四季青国际家居广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西150米。
被告:鹤壁市皮阿诺全屋定制家居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四季青家居广场B座2楼。
审理经过
原告樊巧英与被告鹤壁市四季青国际家居广场、鹤壁市皮阿诺全屋定制家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樊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二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二被告连带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5000元,并按年利息6%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我到鹤壁市四季青家居广场选购家具,在四季青广场内的皮阿诺定制家居店交纳了定金10000元,皮阿诺家居店收取了定金并出具定金单。2019年国庆期间,四季青家居广场搞促销活动,我于2019年10月7日与皮阿诺家居店签订了购货合同书,约定家具交货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并按四季青家居广场的要求将货款15000元交给四季青家居广场。2019年12月6日,我听说皮阿诺家居店不干了,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和定金,二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鹤壁市四季青国际家居广场”、“鹤壁市皮阿诺全屋定制家居店”不明确,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巧英的起诉。
原告樊巧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8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