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民委员会,责任人:熊先祥,男,住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
审理经过
原告邹月勇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邹月勇与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邹月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邹月勇撤回对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河图冲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月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运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锋 书 记 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