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鹤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鹤金诉被告王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勇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鹤金、被告王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鹤金诉称,截止至2021年1月23日止,被告欠原告饲料货款622849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支付,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欠款外,还应按月利率1%的约定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22849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宗辩称,原告当初的单价过高应扣除,原告主张利息没有道理。希望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方的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一、原告黄鹤金提供的结算单;二、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宗尚欠原告黄鹤金货款本金人民币622849元的事实清楚,其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宗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鹤金货款本金人民币6228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7元,减半收取5543.50元,由被告王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周淑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